(一)考生填报志愿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届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中的“道德品质”和“公民素养”必须合格。
2. 文科类、理科类考生必修科目测试等级均须达到C级及以上等级(技术科目必须合格)。
在外省(市、区)借读的我省户籍考生,如持有外省省级考试机构出具的2009、2010年度高中会考或学业水平测试成绩证明,我省予以认可,并进行相应的等级转换,成绩经转换后,其必修科目(含技术科目)测试等级均须达到C级及以上等级(技术科目必须合格)。
文科类、理科类考生的学业水平测试等级(含必测和选测)还须达到院校提出的等级要求。
3. 体育类、艺术类考生如兼报文科类或理科类专业,在参加文科类或理科类专业录取时,必测科目均须达到C级及以上等级(技术科目必须合格);参加体育类、艺术类专业录取时,其七门学业水平测试必修科目等级中D级不得超过三门(技术科目不合格视为D级)。如院校对考生的学业水平测试等级提出更高要求的,考生还须满足院校的要求。
4. 特殊类型考生的学业水平测试等级要求:
高校自主选拔录取对象和招收的艺术特长生的学业水平测试选测科目等级须达到招生高校在招生章程或招生计划中提出的等级要求。如高校未作具体说明的,其选测科目等级按高校对其所属科类一般考生的等级要求执行。
高水平运动员须按文科类或理科类考生的科目要求参加相应的学业水平必修和选修科目测试,其七门学业水平测试等级中D级不得超过三门(技术科目不合格视为D级)。
保送生以及报考南京大学强化班的考生,其必测科目等级均须达到C级及以上等级(技术科目必须合格)。
报考示范性高职提前单招、少年班、残疾单招、体育单招、空军飞行员以及申请注册入学的考生,因有特殊要求或其中学阶段学习经历与普通高中学生不同,其学业水平测试成绩不作统一规定,由招生高校自主确定等级要求。
(二)志愿设置
1. 我省文科类、理科类各批次均实行平行院校志愿设置,即在每个批次设置了平行院校志愿、征求平行院校志愿(含院校服从志愿)。文科类、理科类提前录取批次和本科各批次考生可填报的平行院校志愿均包含A、B、C 3所院校,专科批次平行院校志愿包含A、B、C、D、E 5所院校,各批次征求平行院校志愿均包含A、B、C 3所院校。每所院校志愿中含有6个专业志愿和1个专业服从调剂志愿。
2. 体育类专业各批次均实行平行院校志愿设置。录取批次设置为提前录取公办本科、提前录取民办及独立学院本科、高职(专科)三个批次。
3. 艺术类专业按专业考试方式不同,设置传统院校志愿、平行院校志愿和征求院校志愿(含院校服从志愿)三种。录取批次设置为提前录取公办本科、提前录取民办及独立学院本科、高职(专科)三大批次,下设8小批。
(三)填报时间
1. 平行院校志愿(含艺术类传统志愿)。考生在获知高考成绩、学业水平测试等级,以及符合各阶段填报志愿要求的各分数段考生人数、各批次省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仅限第一阶段填报批次)和填报志愿资格线后,在省教育考试院专设的网站分两个阶段网上填报志愿:
第一阶段填报志愿工作于6月27日至7月2日进行。填报文科类或理科类提前录取本专科院校(含军事、公安政法、航海、其他院校等);体育类或艺术类提前录取的公办本科、民办及独立学院本科;文科类或理科类第一、二批本科院校志愿。其中,艺术类提前录取公办本科第1小批志愿的填报时间为6月27日至28日,29日前确认。
第二阶段填报志愿工作于7月28日至8月1日进行。凡未被第一阶段各批次高校录取且达到第二阶段填报志愿资格线的考生,可填报文科类或理科类第三批本科院校(含民办本科、独立学院本科等)、高职(专科)院校以及体育类或艺术类高职(专科)院校志愿。
2. 征求(平行)院校志愿。在各批次平行院校志愿录取结束后,省教育考试院将及时公布未完成招生计划的高校、专业及人数。未被录取的考生在规定时间内自行上网填报征求(平行)院校志愿(含院校服从志愿)。
(四)兼报文科类或理科类的体育类、艺术类考生可兼报文科类或理科类第一批本科及以下各批次院校志愿。
(五)考生填报高校和专业志愿时,应根据报考科类和高校及专业对考生的学业水平测试等级要求以及考生本人的体检结论等情况,慎重选择,准确填报。
考生填报平行院校志愿和征求(平行)院校志愿(含院校服从志愿),必须按市、县(市、区)招办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亲笔进行确认,未经确认的志愿信息一律无效[第二阶段征求(平行)院校志愿不需要现场确认].考生填报的志愿信息一经签字确认,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六)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招办、中学及有关单位要结合08高考方案及其完善微调办法和本意见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考生填报志愿的宣传、组织和指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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